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 | 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案例

要旨經紀人員自己所有之房屋委託其所任職之經紀業銷售,再由該業者指派該經紀人員本人進行銷售,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 內容一、按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地政法規Regulation法規新訊法規查詢法規樹狀查詢法規條件查詢解釋函令查詢:::首頁>地政法規>法規樹狀查詢小中大解釋函令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3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06339號函要旨經紀人員自己所有之房屋委託其所任職之經紀業銷售,再由該業者指派該經紀人員本人進行銷售,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內容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經紀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次按本部90年5月10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7350號函釋,本條例第4條第5款所稱居間業務,包括民法第565條所定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及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已足;媒介居間係受契約當事人雙方之委託,於雙方當事人間予以斡旋,促使契約成立,惟不動產仲介業所服務之範圍,實際上並不以居間為限,常伴隨其他業務,故常為混合契約(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2002年3月初版,第282、285頁參照)。

又仲介業務尚包括積極廣告活動復兼具委任代理關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宜解為兼具居間、委任及代理之混合契約(林旺根,不動產經紀法之實用權益,民國88年4月初版,第82頁參照)。

合先敘明。

二、查本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意旨,係受僱之經紀人員應以經紀業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尚不許經紀人員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或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以免破壞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與管理制度;其次,為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避免經紀人員兼具不動產交易之當事人,不能盡其職務公正執行業務,亦不得由經紀人員自己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又仲介業務之性質,依前開見解尚包含居間、委任及代理之混合契約,倘經紀人員將自己所有之房屋委託其所任職之經紀業銷售,再由該業者指派該經紀人員本人進行銷售,則已使經紀人員本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人)與代理人、居間人或受任人之受僱人歸屬為同一人,有違代理、居間或委任契約之本意,縱使該經紀人員以經紀業之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業務,仍恐有失公正執行業務立場,甚或影響交易當事人另一方之權益,即有涉本條例第16條所稱為自己執行業務之效果,實難以兼顧交易當事人雙方之權益,自為該條規定所不許。

本案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貴局依上開意旨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2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1656號函要旨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私自代為刊登房屋廣告等行為,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或第32條規定內容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7條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方得營業,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且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又依本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僱用之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人員違反該規定者,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申誡處分。

另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依本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落實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管理,經紀業應依上開規定申請許可、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加入同業公會、繳存營業保證金並配置具經紀人員資格者方得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又依上開規定意旨,受僱之經紀人員應以經紀業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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