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九十五年大西洋 ... | 漁船補助金

金應退還,並依規定處分。

但返台停止作業漁船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日後出海赴大西洋作業,且於停止作業期間未作業者,不在此限。

六、特定休漁漁船每船之補助金為新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廢九十五年大西洋作業漁船返臺停止作業補助金發放要點公發布日:民國95年02月20日廢止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法規體系:漁業圖表附件:附件一特定休漁漁船名單.DOC附件二停止作業補助金第  期款申請書.DOC附件三領據.DOC附件四號漁船(CT -     )進出港時間明細表.DOC附件五號漁船(CT       )停止作業補助金資格審核表.DOC附件六台灣區遠洋鮪漁業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返台停止作業漁船清冊.DOC附圖一停止作業補助金核發作業流程圖.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因應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    會 (ICCAT)  第○五-○二號有關「中華台北大西洋大目鮪漁業管控     (Recommendation by ICCAT Regarding Control of Chinese Taip-    ei’s Atlantic Bigeye Tuna Fishery) 」決議,補助四十二艘不得    於九十五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致須返台停止作業相關支出,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受補助對象係指前點四十二艘因執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    織管理決議,未經核准於九十五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 (以下簡稱特定    休漁漁船,如附件一) 之船主。

    前項特定休漁漁船經列入九十五年減船對象,或替代其他漁船列為減    船對象,其船主及替代漁船船主均不得領取停止作業補助金 (以下簡    稱補助金) 。

三、本要點所訂返台停止作業期間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四、特定休漁漁船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即不得作業。

除經核准外,應於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直航返抵台灣。

於返台停止作業期間應停泊高    雄縣興達港或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港口,不得出海,每日晚間六時至十    二時應開啟必要燈號。

五、返台停止作業期間,倘有出海情事,不得領取補助金,且已領取補助    金應退還,並依規定處分。

但返台停止作業漁船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日後出海赴大西洋作業,且於停止作業期間未作業者,不在此限。

六、特定休漁漁船每船之補助金為新台幣七五○萬元,計分三期發放,由    船主於下列期間向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    鮪魚公會) 提出,經鮪魚公會查對後,轉陳本會漁業署辦理。

 (一) 第一期款五○○萬元,自返台停止作業期間開始後一個月內。

 (二) 第二期款一二五萬元,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三) 第三期款一二五萬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特定休漁漁船於返台停止作業期間所有權移轉或漁業執照過戶者,其    移轉後之漁船所有人或漁業執照過戶後之船主均不得領取過戶之後期    間之補償金,移轉或過戶前後之漁船所有人或船主有違反不得出港之    義務者,皆負連帶責任,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八、申請補助應附文件 (一) 申請第一期款撥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一式二份 (如附件二) 。

      2.漁業執照正、影本各一份 (正本由鮪魚公會查對後發還) 。

      3.漁船進出港申請單 (或海巡機關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

      4.九十四年度所有漁獲物之核銷資料。

      5.九十四年度之漁獲紀錄簿。

      6.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後返抵台灣指定港口,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

      7.領據一份 (如附件三)       8.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二) 申請第二期款及第三期款撥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一式二份 (如附件二) 。

      2.漁船進出港明細表 (如附件四) ,或海巡機關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

      3.配油手冊正本,由鮪魚公會查對後發還 (未領配油手冊者免) 。

      4.領據一份。

      5.撥款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