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 | 流動支付英文

金管局負責監管香港的儲值支付工具(包括電子錢包及預付卡)和其發牌,以及指定和監察香港的零售支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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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就金管局監管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權力提供法律基礎。

儲值支付工具的監管制度發行儲值支付工具須受金融管理專員管理的發牌制度規管。

金融管理專員必須信納就申請人而適用的最低準則均獲符合,以及如批給該儲值支付工具牌照,該等最低準則均會繼續就申請人(作為持牌人)而獲符合,方可向申請人批給儲值支付工具牌照。

了解更多零售支付系統的監管制度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指定重要的零售支付系統並監察其運作。

《條例》定義零售支付系統為一項系統或安排,而該系統或安排是為主要由個人進行的、關乎涉及購買或付款的零售活動(不論該等活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付款義務的轉撥、結算或交收而設,並包括相關的文書及程序。

《條例》訂明金融管理專員決定會否指定某零售支付系統的準則和相關考慮因素,以及指定系統所要符合的要求。

《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摘要說明》更詳細地說明零售支付系統的監管制度。

《條例》第33Q條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施加制裁。

《行使命令繳付罰款權力指引》列明以何種方式行使根據《條例》第33Q(2)(a)條命令繳付罰款的權力。

金管局發出《指引》概述其在《條例》及其他條例下如何就調查及執法程序中所獲提供的合作予以考慮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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