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基本概念 | 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項目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 ...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 ... 一般市面所購買的CD唱片,可能包含哪些種類的著作?           首頁  >認識著作權  >著作權基本概念 著作權基本概念說明1.何謂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有何區別?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

一般校園中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學校教授在實驗的過程中,發現一種新的材料,可提昇太陽能電池的蓄電效能,除了有學術上的成就之外,也可以就這個「發明」,向各國政府申請「發明專利權」,若有部分技術沒有申請專利,但有適當的保密,也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學生的報告則是屬於「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個人電腦在執行操作系統或應用軟體所顯示的「Microsoft」、「Apple」、「Java」等字樣,則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一般看到會在商標文字或圖樣右上方標示R的字樣,就是說明這個商標是已註冊(registered);若是農學院的系所有培育出新的水果或糧食的品種,則可對其命名並申請品種權,還可能取得種苗權,可以出售種苗來獲利。

隨著學校、政府與產業間的互動日益頻繁,許多校園都會安排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講題,讓教職員生更能掌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至於著作權,則屬於前述「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也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可參考第14題有關著作人格權的介紹)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可參考第15題有關著作財產權的介紹)。

而「著作」則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我們可以說「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用以保護「文藝性」創作或者是文化創作的主要方式,也是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

舉例來說,一種符合人體功學的電腦滑,由於是屬於「實用性」的精神創作,不是「文藝性」的,因此,不會以著作權來保護,比較適合的方式是以「專利權」的方式來保護;而張大千先生的水墨畫、張愛玲女士的小說等文藝性質濃厚的創作,就會以著作權來保護。

一般常見的著作包括:詩詞、散文、演講(語文著作)、詞、曲(音樂著作)、漫畫、水彩畫、油畫(美術著作)、地圖、工程圖(圖形著作)、電影、動畫(視聽著作)、戲劇、舞蹈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可參考第9題有關著作種類的介紹)。

在校園中,著作權更是行政、教學及研究活動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

例如:行政人員使用電腦軟體,必須取得合法的授權;老師的上課內容若引用他人著作,須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老師或學生的授課或報告內容,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學校發行各種學術期刊,必須要將作者的著作授權處理妥當;圖書館採購資料庫或進行數位化,更與著作權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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