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興櫃股票

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興櫃股票者, ...回首頁‧加入最愛‧RSS訂閱即時法規訊息法規體系查詢法規名稱查詢綜合查詢英文法規查詢詞彙查詢中英法規對照表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公布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5704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51條、第52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第42條附表一之二,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98461號函同意核備)異動條文 第六條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一、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三、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以下簡稱簡式「檢查表」,附表一)。

四、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五、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興櫃股票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附表一-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一般板適用).odt第三十四條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係指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一、公司、其負責人或其母、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監察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動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外國發行人已無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解散、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每股面額變動、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或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之訊息。

十一、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策略長及相當等級者)、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等人事發生變動者。

十二、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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