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社會住宅 | 包租代管英文

2.3.8 (二)「運用市場租屋資源」,含租金補貼與社宅包租代管執行。

2.3.9 臺北市; 2.3.10 新北市; 2.3.11 桃園市 ...台灣的社會住宅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4年9月28日)請協助補充內容以避免偏頗,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社會住宅(英語:socialhousing),在歐洲亦稱之為「社會出租住宅」(SocialRentedHousing),是指政府直接興建、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適合居住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此一名詞定義僅為概念指稱,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運作所使用之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稱之為affordablehousing、日本稱公營住宅、香港稱公共屋邨(簡稱公屋)、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稱組合房屋(簡稱組屋)等,台灣又因為年代法源和地方政府政策施行而有不同名稱之社會住宅,例如平價住宅、出租國宅、公營住宅、青年住宅、勞工住宅等。

台灣社會住宅廣義概念傾向於那些因受某種政府補貼(土地、利息、稅賦等)的租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的方式供社經弱勢人民租用者。

[1]法定狹義社會住宅之定義則見於2011年公布住宅法第3條:社會住宅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住宅。

中央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兩大政策為行政院2011年核定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選定台北市與新北市5處試辦基地興建;另為2014年核定之「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目標預定在2023年前興建15,100戶。

根據內政部2011年公布之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與民間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統計資料,台灣目前廣義「只租不賣」之社會住宅比例僅佔全國住宅總量之0.08%,但符合住宅法定義之狹義社會住宅目前則未有實際案例存在。

目錄1政策發展1.1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概要1.2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概要1.3大事記年表2現況2.1台灣實際存在之「廣義社會住宅」2.2未來社會住宅需求之分析與檢討2.32014-2018年六都社會住宅政策成果2.3.1(一)「興辦社會住宅」,含已招租、動工興建及規劃階段之社宅成果。

2.3.2臺北市2.3.3新北市2.3.4桃園市2.3.5臺中市2.3.6臺南市2.3.7高雄市2.3.8(二)「運用市場租屋資源」,含租金補貼與社宅包租代管執行。

2.3.9臺北市2.3.10新北市2.3.11桃園市2.3.12臺中市2.3.13臺南市2.3.14高雄市2.3.15(三)「多元與社會創新」,社宅除一般招租外,推動多元創新居住計畫。

2.3.16臺北市2.3.17新北市2.3.18桃園市2.3.19臺中市2.3.20臺南市2.3.21高雄市2.3.22(四)「行政組織準備」,為興辦社宅成立專責單位,以及相關法源、經費等之行政準備。

2.3.23臺北市2.3.24新北市2.3.25桃園市2.3.26臺中市2.3.27臺南市2.3.28高雄市3爭議3.1社會住宅之定義混淆3.2社會住宅標籤化與鄰避效應3.3政府帶頭排除部分弱勢居民3.4「社會住宅短期推動方案」後續爭議3.52010年台北市「小帝寶社會住宅」爭議4相關條目5注釋與參考資料6外部連結政策發展[編輯]民國88年起,台灣住宅政策主要方向為供給導向,70年代台灣房地產隨著經濟發展逐漸飆漲,為使中低收入家戶得以購買合理價位住宅,致民國65年發布「國民住宅條例」,推動以政府主動供給之國民住宅興建。

前期政策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其後獎勵民間興建及提供購置住宅貸款補貼等方式,皆以提升國人及中低收入之住宅自有率為目標。

[2]在傳統「有土斯有財」觀念下,台灣自有住宅率高達80%,政府推行住宅政策多以興建「出售」之國民住宅、合宜住宅或補貼民眾購屋,在「整體住宅實施方案」中亦具體表達政府對補貼對象及補貼方式之選擇及其之價值觀。

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下,中央與地方政府不重視保障弱勢族群的社會住宅之興建,在「民國101-104年整體住宅實施方案」中僅見1,600戶社會住宅是由中央政府支付,可以看出政府對於社會住宅政策的不重視。

台灣廣義的社會住宅首見於民國70年代,當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中,有一小部分做為出租使用,供特定比例收入下之弱勢家庭或族群以低於市場租金入住,不過,相較於出售國宅部分,出租部分的數量始終不足。

根據營建署統計資料,歷年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宅約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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