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5 賠償責任及管轄篇 | 航空責任保險

有關遙控無人機之相關保單商品,民航局已協調金融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公會推出相關保險商品,相關投保事宜請洽詢產險 ...:::首頁民航業務無人機專區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問答集第99條之15 賠償責任及管轄篇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友善列印分享facebooklineplurktwitter小字級中字級大字級民航業務航空運輸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航空站地勤業自由貿易港區業者申辦資訊WTO/GATS相關資料航空站及飛行場航空站民營飛行場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空域分類電子式飛航指南航空氣象服務網航空器航空器檢定維修廠航空器及航材進口國籍航空器型別及出廠製造日期(機齡)一覽表適航指令資料庫查詢航空器SDR事件改正及預防適航公告人員檢定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航空人員證照檢定航空英語檢定專區航空人員體檢專區航空人員檢定證新版更換作業說明會議資料熱氣球專區無人機專區超輕型載具專區民用航空法類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請見07-03A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超輕型載具罰則申請超輕型載具飛航作業流程圖超輕型載具進口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所需淨空範圍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可供超輕型載具使用之活動場地資料超輕型載具空域申請程序及申請表超輕型載具空域資料超輕型載具活動指導手冊編訂範本超輕型載具相關民航通告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申請超輕型載具製造廠作業流程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審查作業程序飛行員航空知識手冊超輕型載具技術考驗程序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委託公告109年度超輕載具測驗與檢驗人員訓練課程講義第99條之15 賠償責任及管轄篇第九十九條之十五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依前條第三項從事活動前,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說明飛航活動具有一定風險,為明確遙控無人機致第三人損害之侵權責任與法律關係,爰參考本法第99條之6超輕型載具有關航空器侵權責任等規定,明定操作遙控無人機致他人死傷、毀損他人財物等應負賠償責任,以及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可經核准後從事操作限制活動,具有操作頻繁、內容複雜及較高風險等性質,為完整社會安全體系,應於從事活動前投保責任保險。

有關遙控無人機之相關保單商品,民航局已協調金融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公會推出相關保險商品,相關投保事宜請洽詢產險公司。

管理規則釋疑問題一:操作人獲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活動後,於飛航中致他人財物毀損或人員傷亡時,該機關是否須負責任?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99條之9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遙控無人機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責任。

問題二:遙控無人機之保險為從人或從物?目前以從物(無人機)方式規劃。

即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為被保險人,其所有且經註冊之無人機為對象,合法使用之操作人為附加被保險人,遙控無人機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為死亡300萬、重傷150萬。

問題三: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受法人雇用時,進行飛航活動而致他人死傷或財產損失時之責任歸屬為何?遙控無人機所生之損害,應由所有人與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等民事責任。

此處法人雖非所有人或操作人,但利用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執行業務,應負相關行政法上之管理責任。

問題四:操作遙控無人機造成損傷時,其賠償責任及訴訟之管轄規定為何?應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問題五:為何自然人從事活動不強制投保?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申請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因具有頻繁操作及複雜作業等業務特性,爰規範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前,應投保責任保險;自然人在目視範圍及相關規範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被視為執行業務,其活動性質屬休閒娛樂,相關風險應以自我管理為主,爰不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惟操作人應審慎考量需要,並得自行投保。

問題六:公司委託廠商執行遙控無人機作業,因操作疏失造成人員及財產損傷,請問誰要負起賠償責任?執行業務廠商及其操作遙控無人機員工必須負賠償責任。

因廠商及員工為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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