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1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溯及承保

足見此種人壽保險契約,係於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附以保險人「同意承保」之停止條件,使其發生溯及的效力。

如果依通常情形,被上訴人應「同意 ...列印時間:110/05/0706:15:::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101條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1.裁判字號:87年台上字第1205號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28日要旨: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

2.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3153號裁判日期:民國69年10月09日要旨:保險契約(保險單或暫保單)之簽訂,原則上須與保險費之交付,同時為之。

此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若保險人向要保人先行收取保險費,而延後簽訂保險契約;則在未簽訂保險契約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竟可不負保險責任,未免有失公平。

故同條第二項、第三項又作補充規定,以杜流弊。

其中第三項之補充規定,既謂:「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足見此種人壽保險契約,係於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附以保險人「同意承保」之停止條件,使其發生溯及的效力。

如果依通常情形,被上訴人應「同意承保」,因見被保險人柯某已經死亡,竟不「同意承保」,希圖免其保險責任;是乃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

此時被上訴人自應負其保險責任。

3.裁判字號:廢46年台上字第656號裁判日期:民國46年04月18日要旨:系爭池沼由上訴人賣與被上訴人,約定先交價金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俟上訴人就該地池沼繼承完畢,並將一切移轉登記書類備妥交付被上訴人後即行找清,惟如上訴人未獲繼承時,雙方買賣作為打銷,定金返還,是該項買賣契約,顯係附有以上訴人就該池沼確有繼承權,並辦理繼承登記時為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

上訴人既自認對系爭池沼確有繼承權之存在,而又諉稱手續繁瑣致未辦理繼承登記,此種以不正當消極行為阻止其停止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為條件業已成就,被上訴人從而請求上訴人受領餘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無不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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