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合意終止契約係雙方契約當事人以終止 ... | 終止或解除契約

因此,契約終止前,營造公司已有遲誤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當事人原 ... 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3108:58《》合意終止契約係雙方契約當事人以終止合意時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故契約終止前依約已得行使之權利,不受影響2021-01-29裁判字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案由摘要: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254、502、503條(108.06.19)要  旨:合意終止契約係雙方契約當事人以終止合意時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除有特別約定外,契約終止前當事人依約已得行使之權利,不受影響。

因此,契約終止前,營造公司已有遲誤工期,除有特別約定外,當事人原依約得請求其給付之逾期違約金,自不受其後契約終止之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董中興訴訟代理人徐克銘律師被上訴人陳章會計師即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建上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9月8日簽訂中部國際機場整體規劃及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軍事設施搬遷工程(建築土木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伊向上訴人承攬上開工程,雙方並於102年1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之第一次變更設計附約條款,變更後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億280萬元,履約期限為102年10月16日,伊已交付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8月18日開立之保單號碼0222字第99PFB00013號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下稱系爭保險單)予上訴人,以代履約保證金之提出。

伊施作系爭工程,經扣除訴外人盛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富公司)未配合施作機電工程所生影響,進度落後並未達20%以上,上訴人以工程進度落後20%以上為由,於102年10月2日向伊表示終止系爭契約,應屬無據。

惟兩造均無繼續履約之意願,已於同年月29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雙方並於該日就伊施作之工項及數量會勘結算完畢,伊自無續為履約保證之必要,上訴人即應返還系爭保險單及給付工程保留款640萬4,077元(下稱系爭保留款)等情。

爰依系爭契約求為命上訴人返還系爭保險單,並給付640萬4,077元,及自結算驗收完畢翌日即10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進度落後,經伊多次要求改善,未見成效,至102年9月28日止落後已達20.04%,伊乃於102年10月2日發函予被上訴人,表明因工程進度落後20%以上,終止系爭契約關係在案,伊自可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給付系爭保留款。

又被上訴人於伊洽請其他廠商完成系爭全部工作之前,依約尚不得請求發還系爭保留款。

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有溢領工程款913萬4,912元之情,且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經終止前,已遲誤工期13日,其逾期違約金為263萬6,400元,伊皆得據以主張與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相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兩造於99年9月8日簽訂系爭契約,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雙方並於102年1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之第一次變更設計附約條款,變更後工程總價為2億280萬元,履約期限為102年10月16日;被上訴人依約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2,028萬元,業經交付系爭保險單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2年10月2日以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進度落後已達20%以上為由,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契約,兩造並於同年月29日就被上訴人施作之工項及數量會勘結算完畢,上訴人僅發函同意退還1,014萬元履約保證金予被上訴人;迄至系爭契約終止時,系爭工程各期保留款共計640萬4,077元及系爭保險單仍未給付被上訴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應堪信實。

次查系爭工程非屬巨額採購工程,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進度落後須達20%以上,始符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終止事由,而系爭工程有關機電工程部分,係由盛富公司承攬,依兩造會同監造人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之會勘紀錄、相片、平面圖,堪認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落後之原因,確受盛富公司機電工作未能配合施作所影響,其影響之程度,經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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