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 大型活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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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臺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公發布日:民國105年03月03日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1070237313A號令法規體系: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圖表附件:附表一.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本府受理單位一欄表.doc附表二.大型群聚活動室外容留人數管制建議表.doc附表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事件保險金額規劃.doc附表四.辦理流程圖.doc附表五.申請表.doc附表六.doc附表.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機關學校)及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避免災害發生與強化   緊急應變功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   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就業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專業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六)其他: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一)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     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     業要點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人民之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

     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   之非日常活動者,本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

三、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為民間時,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府報備或申請許   可:(一)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於活動舉行七日     前檢附活動安全計畫及核准之相關申請資料報備。

(二)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檢附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及相關申請文件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

但路跑活動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大型群聚活動有二個以上之主辦者,應協議指定一主辦者辦理前項   之報備或申請許可。

     臨時性國際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大型群聚活動,基於促進社會發展、   國際交流有實質之助益時,得不受第一項報備或申請許可時間之限制   。

四、本府受理前點報備或申請許可之機關,依該活動性質認定;如依活動   性質不能或難以認定者,由活動場地管理機關受理;如以私人場地舉   辦,其場地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理;如以私人場地舉辦,且無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者,由本   府消防局受理。

     前項之受理機關如附表一。

五、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負責活動安全,與活動場所管理者及其他   協辦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自安全責任,並應執行下列安全管理   事項:(一)活動前:     1.明確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規劃:緊急應變中心、疏散路線、服務台及媒體新聞中心         等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參與人數規劃:依活動性質、場地大小規劃參與人數。

     6.本府道路、廣場及機關學校申請租借:由本府場地所屬管理機         關辦理審核。

     7.場地臨時建築物:由本府工務局審查。

     8.室內場所建築及消防安全、容留人數之審查:由本府工務局及         消防局辦理。

     9.室外容留人數管制:由主辦者提出規劃與說明,管制人數建議         詳如附表二,由本府受理機關負責審查。

     10.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安全評估)         :由本府消防局審查。

     11.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規劃:由本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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