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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方式:凡於民國32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請填具「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網站可下載或至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索取),掛號郵寄辦理申請,地址為: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收。

二、從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772元(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12月為3,500元,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臺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2.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附件更新日期110/01/22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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