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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 · 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費六十萬元。

· 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四十萬元(中低收入戶系指符合臺灣省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查作業規定標準者 ...醫療補助就醫優待身心障礙者免除轉診限制,前往任何等級特約醫院門診,其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金額均比照基層醫療院所只需自付五十元。

列為重大傷病範圍者,其就醫免部份負擔。

人工電子耳補助補助對象資格重度聽障者,經配帶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先天性聽障,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以二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以提出申請時之日期為計算基準)。

補助標準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費六十萬元。

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四十萬元(中低收入戶系指符合臺灣省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查作業規定標準者)。

一般民眾每人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符合補助對象資格者,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需備文件申請表(由各縣市政府自訂)。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區域醫院(含)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出具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由專科醫師依本要點第一點各款鑑定,並應於診斷書內載明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者)。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由縣市政府依規定審核;一般民眾申請免付)。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初審後層轉縣(市)政府社會科(局)複審。

經初、複審符合本要點第一、二點各款及備妥第三點之各款證明文件者,於每年八月底暨一月底前填具名冊彙送社會處核定名額後轉請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暨依規定期限檢據向原申請之縣(市)政府申請撥款。

名額分配四十名分上、下半年度各分配二十名,於每年九月及二月中旬核定,申請人數超過二十名時,其未獲核定者則移至下次分配。

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將助身心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輔助經費支應百分之六十五,餘由省及縣(市)政府分攤輔助器具輔助經費內支應。

健保自付保費補助全國二十五個縣市無論在資格條件、應附文件、申請時間、補助標準及洽辨單位均相同。

資格條件設籍並領有殘障手冊已參加全民健保險者應附文件申請書殘障手冊正本(驗畢歸還)戶口名簿(驗畢歸還)繳費證明(註明被保險人姓名、參加保險類別、繳費期間、繳交保費總額、自付保費金額及加蓋投保單位關防、圖記或印章等)。

申請時間:每個月繳保險費同時扣除。

補助方式:由社會局(或內政部)將補助費撥付勞保局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該局依前項補助標準於自付保費中逕行扣抵。

補助標準:重度、極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補助四分之一洽辨單位:各投保單位全民健保卡領卡保險對象於健保卡使用完後,除向投保單位領換外,也可就進到健保局各分局、各門診中心、各縣市聯絡辦公室、及台北、台中、高雄三家榮民總醫院、各省立醫院和北、高市立醫院等地方換領健保卡。

七十歲以上、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領有殘障手冊、或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就醫,可以持未用完的健保卡,向投保單位或上述各接受換卡單位申請備用次卡,如居住地方與投保單位或戶籍所在地不同,以可以跨區換卡。

醫療急難救助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長期患病、遭受意外傷害或其他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可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殘障者醫療時針對昂貴用藥,部分負擔無法負擔,致家計困難,向台北市、高雄市、二十一縣市政府申請急難救助,為以專案方式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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