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應如何使用(林純貞商標部副理) (2008/10) | 商標使用

一、商標使用的定義:依據商標法第6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至少必須符合二個要件,即 使用人主觀上必須有為行銷目的; · 二、商標使用的態樣:商標使用型態可能因為使用於 ...智財情報出版品(專利)出版品(雙週專利電子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著作/法律/訴訟)出版品(專刊/叢書)案例(專利)案例(商標)案例(著作/法律/訴訟)案例(其他)首頁»智財情報»出版品(商標)出版品(商標)註冊商標應如何使用(林純貞商標部副理)(2008/10)【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配合世界智慧財產權日舉辦「先搶先贏,與君同樂」活動,自2021年4月26日起為期3個月,在台一國際智慧財產事務所官網留言就有機會中獎!(詳情請參見活動網頁)】 我國商標法第6條雖已就商標的使用加以定義,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然而隨著商業資訊發達,交易型態及廣告宣傳方法的不斷推陳出新,商標使用方式及型態早已日新月異,上述原則性的定義在實際運用上,屢屢產生疑惑。

智慧財產局為提醒並指導商標權人正確地使用註冊商標,於是在2008年6月25日公告了「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內容包括前言、定義、註冊商標使用的認定、可能造成註冊商標被廢止註冊情形,及其他注意事項等5大項目,並特別說明本注意事項討論範圍僅及於商標,不包含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的使用。

本文主要擷取其中有關註冊商標使用的認定部分介紹如下,盼能有助商標權人在觀念上建立使用商標的正確方法,以免影響自己或他人的商標權益。

一、商標使用的定義:依據商標法第6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至少必須符合二個要件,即 ●使用人主觀上必須有為行銷目的; ●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

註冊商標的使用尤其應注意是否在獲准註冊的商標權範圍內使用,亦即應依註冊時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而使用商標。

二、商標使用的態樣:商標使用型態可能因為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有所區分,當使用在不同的媒介物上時,也可能有所差異,但所提出的證據事實均須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若就註冊商標分別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的態樣加以觀察:(一)將商標使用於商品的形態,可以包括:●將商標直接標示在商品、包裝、容器; ●將商標標示在商品的標帖、說明書、標籤、價目表、廣告型錄等物件或文書上;●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以促銷其商品,例如在雜誌、電視等廣告媒體上顯示商標,目的在於促銷即將或已投入市場的商品,雖未與商品相結合,仍屬商標之使用。

具體實例:藥品業者將藥品商標標示在藥錠、藥盒、成分說明書、海報、宣傳單等物件或文書上,或在網路、電視、廣播、新聞紙類、電子看板刊登播映廣告或舉辦產品上市說明會,以促銷其製造銷售的藥品。

(二)將商標使用在服務的形態,舉例說明如下:●餐廳業者為表彰其提供的餐飲服務,將商標標示在營業招牌、餐廳員工制服、餐盤、菜單、價目表、名片等與餐飲服務相關的物件或文書上,或在網路、電視、廣播、新聞紙類、電子看板刊登播映廣告或參加美食展,以促銷其提供的餐飲服務。

 ●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業者,為表彰其所提供的零售服務,將商標標示在營業招牌、各樓層賣場的介紹板、指示銷售區的招牌、店員制服、櫥窗、陳列架、購物推車、購物籃、購物袋、結帳用收銀機、收據、商品型錄等與零售服務相關的物件或文書上,或在網路、電視、廣播、新聞紙類、電子看板刊登播映廣告,或舉辦周年慶、折扣活動等,以促銷其提供的零售服務。

但以量販店業者提供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而言,除零售他人商品外,通常在店內也同時陳列並銷售自有品牌商品,此種為了促銷自有品牌商品,而在該等商品上標示商標的行為,不是所提供服務商標的使用。

(三)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的釐清●對他人實際提供勞務或活動,與銷售自己商品所必須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所不同。

如果商標所要表彰的服務只是專為自己的事物或商品所提供,不是對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所提供的服務,即使有使用該商標於服務的事實,仍不認為已合法使用。

●例如: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代理進出口服務」,該服務係指代理他人從事進出口業務,但如果只是提供自己商品的進出口服務,縱使將註冊商標使用在相關物品上,仍不能認為已合法使用該商標在指定的「代理進出口服務」。

●又如:將表彰美容服務的商標使用在化粧品或其包裝容器上,依實際交易習慣,足以使人認為是促銷該等商品而不是服務時,就不是提供美容服務的商標的正確使用型態。

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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