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仍可享有台灣健保應有的權利 | 台灣人大陸就醫

按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於健保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合法醫療機構就醫,則於治療結束或出院後六個月內 ...    台商在大陸仍可享有台灣健保應有的權利  台商到大陸投資、貿易等活動已經是一個經濟潮流,根據統計目前大陸台商約有七、八十萬人,從台灣到大陸經商投資,固然是看在大陸地區的低人力成本,但是對許多台商而言,許多技術性的研發工作,仍會留在台灣,因此,台籍幹部往返兩岸的情況便十分普遍。

對多數台商而言,在大陸的醫療健康照護問題,常是台商生活中的夢靨。

因此,一旦生病病情稍為嚴重者,大部分的台商仍會選擇提前返台就醫。

  近年來大陸地區有些較大型的醫院,或是近期崛起的中外合資醫療機構,所提供外賓門診及外賓病房的較優質服務,只是醫院間個別水平差異頗大,且醫療費用往往是當地人的十倍以上。

台商看個感冒,可能需要台幣五百元至一千元左右,如果有其他併發症時,那就還要照個胸部X光,或者是抽血檢驗等檢查,費用更可能高達二千元,而且現在有日漸上漲的趨勢。

對於習慣台灣由健保提供醫療照護服務的台胞,不免覺得過於昂貴,但是畢竟身體健康還是重要的,雖然大陸的醫療水準與設備不比台灣好,不過,當遇有緊急傷病急需醫療時,這筆醫療費用支出仍是必須的。

  根據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預定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於出國期間得辦理停保,並自返國後辦理復保,停保期間則可暫停繳納保險費;此項規定對於往返臺海兩岸的台商與台籍幹部而言,若在台灣的原公司機構,對於派往大陸的台商,並未辦理停保或退保時,則表示台商在大陸仍可享有台灣健保應有的權利;反之,若已辦理停保或退保,那麼就無法享有在台灣應有的健保權利。

  按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於健保施行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合法醫療機構就醫,則於治療結束或出院後六個月內,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申請退費。

被保險人於申請該項費用核退時,應檢具(一)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四)保險對象於本保險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或分娩,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健保局將依據上述文件以核實支付方式辦理退費給被保險人,但被保險人申請之費用,若高於其門、急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健保局所支付給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若是屬健保所規定論病例計酬或定額給付案件,申請費用高於健保所支付特約醫學中心之費用標準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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