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物商業火災保險自燃險附加條款 | 自燃險

壹、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自然發熱、自燃所致保險標的物自身之損失,視同火災所致之毀損,依本 ...     商品名稱富邦產物商業火災保險自燃險附加條款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98)富保研發火字第300號函備查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98/05/12承保內容壹、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自然發熱、自燃所致保險標的物自身之損失,視同火災所致之毀損,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貳、在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前述事故所致任何一次賠償金額,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參、本公司對於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不負賠償責任。

肆、本附加條款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其他未規定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規定。

不保事項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詳如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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