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論壇-回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自行出版非自行出版

同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符合前述的執行業務收入於減除18萬元免稅額後,非自行出版者費用率 ...X訊息關閉x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討論區>公共論壇:::討論區公共論壇稅務專區論壇:::公共論壇-回應主題稅目別發表者發表時間內容攝影師執行業務所得及必要費用綜所稅Aaron2020-05-0820:08:001.平面及動態攝影師接案所拍攝照片及影片素材,以及承包影片之剪輯(包含混音作曲)是否可屬於9B  2.單純出售照片、影片版權使否屬之?  3.攝影師若列為9A,所得人代號為何,可以預定扣除幾成必要費用?(是否屬於著作30%)  4.假設如拍攝網路影片、商業短片承包前中後期完整製作,是否屬於節目製作人?新增回應回討論區序號回應者回應時間回應內容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0-05-1511:42:00一、攝影師以外包方式承接公司案子,是否屬個人獨立執業,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宜就個案審酌,如非基於聘僱關係,係本於專業技藝提供之勞務或技術服務,並自負盈虧,且未聘僱員工及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可認屬執行業務者,拍攝網路影片如具創作性質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代號為90);其他受聘參與影片拍攝或承包商業短片後製作業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為薪資所得,先予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同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同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符合前述的執行業務收入於減除18萬元免稅額後,非自行出版者費用率30%(代號為98);但屬自行出版者費用率75%(代號99)。

三、如對公司(扣繳單位)填報之扣(免)繳憑單資料有疑問,請洽該公司向其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第一頁上一頁1下一頁最後一頁(總共1頁,1筆資料)公告訊息重大政策新聞稿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稅務行事曆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專區機關介紹關於本局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聯絡資訊所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法定項目業務資訊查詢出版品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服務園地民意交流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台個人化資訊服務檔案應用下載專區網站服務主題專區外僑專區稅務專區行政專區分眾引導區數位專區相關連結國內稅務機關連結國外稅務機關連結其他相關機關其他施政主題分稅導覽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貨物稅期交稅證交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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