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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確定是否符合下列退休規定:一、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二、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註:本會醫療機構護理長以下危勞降齡為55歲)。

三、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6條):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依第17條第1項第1款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辦理自願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擇一支領。

五、依第17條第1項第2款任職滿二十五年辦理自願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    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依第17條第1項第2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   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暫不支領)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           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減支)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           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           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附表1:公務人員自願退休10 年緩衝期之法定指標數     緩衝期指標數( 年資+年齡)    100 年  指標數75(25+50)    101 年  指標數76(25+51)或(26+50)    102 年  指標數77(25+52)或(26+51)或(27+50)    103 年  指標數78(25+53)或(26+52)或(27+51)或(28+50)    104 年  指標數79(25+54)或(26+53)或(27+52)或(28+51)或(29+50)    105 年  指標數80(25+55)或(26+54)或(27+53)或(28+52)或(29+51)或(30+50)    106 年  指標數81(25+56)或(26+55)或(27+54)或(28+53)或(29+52)或(30+51)或(31+50)    107 年  指標數82(25+57)或(26+56)或(27+55)或(28+54)或(29+53)或(30+52)或(31+51)或(32+50)    108 年  指標數83(25+58)或(26+57)或(27+56)或(28+55)或(29+54)或(30+53)或(31+52)或(32+51)或(33+50)    109 年  指標數84(25+59)或(26+58)或(27+57)或(28+56)或(29+55)或(30+54)或(31+53)或(32+52)或(33+51)或(34+50)    110 年  依「任職滿25 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領取條件:            1.年滿60 歲以上。

            2.任職滿30 年以上且年滿55 歲。

 六、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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