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ility patent | 發明專利英文

發明專利 · utility patent · 名詞解釋: 發明專利係為保障某創新製品、製程與製法所設的專利。

通常由發明人運用自然法則或規律創造更新的技術方案,用以解決或改善既 ...回首頁網站地圖關於我們聯絡我們詞彙查詢下載專區詞彙建議審譯會×請輸入您的使用者帳號密碼帳號請輸入註冊的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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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離開釋義翻譯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單筆輸出發明專利utilitypatent張瀚文2012年10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名詞解釋:  發明專利係為保障某創新製品、製程與製法所設的專利。

通常由發明人運用自然法則或規律創造更新的技術方案,用以解決或改善既有情況。

雖然發明專利強調技術的獨創性與新穎性,但更重要的是,發明專利所保障者必須是有具體、實用、可操作的製品、製程和方法。

儘管有些專利技術事後被證明不一定能適用於工業生產,但只要該項技術具備創新性與實用性,而非單純的研究構想,仍符合專利申請與審查的條件。

  各國專利法的規範雖有不同,但一般可將發明專利依保護對象分為:產品與方法兩大類。

其中,產品部份係指與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有關的技術方案,該方案可以是一個獨立完整的機器、設備、儀器、用具,也可以是一項零件或是部份物件,甚至是化學物質的組合物或新的化合物;方法部分則是指為解決某一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的製作程序與操作方法,同樣可以是一套完整的過程或其中一個步驟。

  雖然發明專利涵蓋產品與方法的創新,是推動科技進步的重要力量,但並非所有發明創造均為專利法保障的對象。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下列各項不予發明專利,包括: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由此可知,發明專利的目的雖在保護發明人的智慧資產,但仍應以促進社會進步、維護公平正義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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