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民年金給付申請

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三條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第四十條之遺屬年金給付。

第3 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三條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第四十條之遺屬年金給付。

第3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第4條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第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請之減領金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第6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

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7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停止扣除其減領金額:一、申請減領期間屆滿。

二、改請領其他年金給付。

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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