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容易忽略的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 | 其他保險

大家容易忽略的其他保險條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 許多保險業務員和保險經紀人為了銷售更多保險給客戶,沒有整體考量,幾乎是無限量的擴大某一項保險產品的保障 ...大家容易忽略的其他保險條款(OtherInsuranceClause) 許多保險業務員和保險經紀人為了銷售更多保險給客戶,沒有整體考量,幾乎是無限量的擴大某一項保險產品的保障範圍或儘量賣多種保險,忘記了保險產品最終的目的,是在損失發生時能獲得合理迅速且充份的賠償。

如果擴大保險範圍,造成與其他保險重疊,增加理賠時間,減少理賠金額,豈不是降低了保險的功能,造成客戶的困擾?為了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客戶本身在衡量風險與購買保險時,建議做到下列幾項工作:(1)對同一保險標的物、同樣的災害,檢視有多少項保險保障可能重疊。

例如一棟租來的房屋,房東是否已有火災保險保障這棟房屋?房客與房東之間的租約是如何畫分萬一發生火災時的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是房東還是房客?保險期間與租約是否一致?保險公司是否瞭解租出去的房屋的使用性質?保險金額是否符合房屋的實際價格?如房客有必要自己買一張保險單保障租來的房屋,也要處理許多問題,因為房屋所有權不是自己的,那麼萬一發生理賠事故,如何申請賠償?賠付給誰?有沒有除了房屋價值以外的損害賠償問題?例如房東會不會要求房屋不能使用造成的租金損失?同時,若有兩張保險單時,賠償的重疊部份應當由哪一張保險單優先賠付或者自負額部份應如何扣除?這些問題在兩張保險單的OtherInsurance條款中多有說明,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不應在推銷保險產品或擴大保險範圍時,忽略OtherInsurance所帶來可能的困擾。

(2)除非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在設計保險計畫時,其他保險是必須檢視的項目,否則非常有可能發生下述情況:買了一張運輸保險單,發生損害時,在他人的保險中亦可申請理賠或者在倉庫管理人的責任保險中亦有機會獲得賠付。

如果貨物在公共倉庫中發生損失,各家保險公司必會派遣各家所屬的保險公證人查勘損失及理賠金額。

正常的情況,大家坐下來看如何共同善後,不正常的情況,想辦法推諉賠償責任降低保險公司對同一標的物、同一損失事故的賠償責任。

應當儘量避免上述情形發生。

(3)由於保險產品發展多樣化,每一家保險公司為了迎合客戶的需求,無不提供「擴充式」的保險範圍,傳統的保險單無一不被「增胖」保障的範圍,當然這是一個正面的改變,但是客戶無法非常精確的預料損失發生時該用哪一張保險單的哪一項條款,來扣除哪一個自負額。

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應做事先的推演避免日後發生事故時,因為OtherInsurance的條款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或賠付不足。

(4)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檢視保險單中是否有OtherInsurance條款開宗明義即聲明如果有其他保險,這一張A保險的賠付即變成超額保險(ExcessInsurance),換言之,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很可能另外一張B保險的賠付會對損失有最直接的影響,除非B保險賠付不足,A保險是英雄無用武之地。

最有趣的問題是如果兩、三張保險都有同樣的保險條款,自視為ExcessInsurance,那麼損失由誰來賠償?(5)如果風險存在於交易當中,應當檢視商業合約中對損害賠償的約定,就合約本身釐清雙方賠償責任或購買保險的責任,不宜在責任不明的情況,完全忽略交易可能帶來的責任及風險,如果雙方各自都有保險保障時,更應該在自身的保險條款中做相對的調整,針對此一交易讓保險公司有所認知,且修訂保險條款,以免OtherInsurance干擾到理賠的金額和賠付的速度。

(6)如果不幸沒有完整的保險單設計,而發生保險事故又有好幾張的保險單保障同一保險標的物,同一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是同一公司時,較易協調,如果被保險人分屬不同公司時,應當由某一單位召集所有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證人共同處理,先確定、釐清各方保險公司的責任再進行理算,不要給各方任何推諉責任的機會,要推舉理賠的主要公證單位和理賠申請人,如果各行其是,容易造成衝突和推延情事。

 2008年01月www.cubicri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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