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78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商業會計法罰則

相關法條 ...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商業會計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EN第78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商業會計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EN第9條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4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36條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

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第66條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第69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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