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審查作業要點 | 看護補助台中

(二)傷病看護: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為一千五百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為七 ...目前線上:859人,瀏覽人次:60158685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臺中市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審查作業要點時間:中華民國097年01月28日所有條文一、依據:(一)內政部研商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減輕中低收入傷病患者自行負擔之醫療、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護。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以及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至未滿二‧五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用者。

列冊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以及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依法令應由權責單位給予全額醫療、看護費用或服務者,不屬本計畫補助對象。

四、補助項目:(一)傷病就醫,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者,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未滿六十五歲,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實須僱請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傷病就醫或住院,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未參加健保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為限。

列冊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五、補助標準:(一)傷病醫療: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至未滿二‧五倍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二)傷病看護: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為一千五百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為七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全額補助、傷病看護補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十五萬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十五萬元、傷病看護補助以六萬元為限;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至未滿二‧五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每人每一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七萬五千元為限。

六、申請程序:(一)申請人應於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格,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稅賦證明。

3.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4.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合法看護中心之證明)。

(二)資格審定及醫療、看護補助費之核發:1.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時就申請表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予以初核,並填造查定表,於七日內彙送市政府複核。

2.市政府社會處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於七日內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分別函復申請人及核轉之區公所。

經審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即登錄補助記錄卡,核發醫療補助費。

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由機構檢具申請查定表、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逕向市政府辦理申請、核發。

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

七、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

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本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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