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公報資產價值評估 | 35號公報資產減損

再者,對社會投資大眾,揭露公司的資產可回收金額,也是相對減低交易之風險。

本所於35號公報之不動產估價經驗,提供有關因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 ...相關網站網站地圖首頁/市場研究/會計公報資產價值評估 法令規定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93年7月1日公布):為提升財務報表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於93年7月1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主要規範內容係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

續後年度資產價值如有回升,除商譽外,亦可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不動產估價師因應為提升財務報表透明度並與國際接軌,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於93年7月1訂定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主要規範內容係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減損跡象存在,即應將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為減損損失。

續後年度資產價值如有回升,除商譽外,亦可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與舊制主要差別,在於針對企業執行固定資產評價之評估方式、及其評價金額的依據等,均加以明確化,使企業在資產有減損之虞時,必須重估所屬設備、廠房、商譽等有形與無形資產價值,即需確保資產帳面價值不超過可回收金額。

影響的會計項目主要為固定資產、閒置資產及可辨認無形資產、商譽及權益法投資項目等,若必須提列虧損,子公司資產損失也必須反映在母公司財報。

該公報適用至今,大多數會計師認為,94年輪番上陣的公報,都只是會計原則的變更,期望財務報表更貼近企業的真實表現,並不影響企業營運的基本面。

部分資產股公司雖涉及到會計師與經營者對閒置資產的使用價值認定問題,爭議較大外,一般企業執行35號公報時,大多保持正面心態。

就不動產估價師而言,協助公開發行公司確認資產合理市場價值,一則協助進行閒置資產之管理,並可協助評估出租使用之不動產合理收益。

再者,對社會投資大眾,揭露公司的資產可回收金額,也是相對減低交易之風險。

本所於35號公報之不動產估價經驗,提供有關因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不動產估價服務,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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