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介紹 | 長期照顧服務(實物給付)

給付型態以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為主,現金給付為輔,並補助失能者使用,各項照顧服務措施為原則。

65歲以上老人。

55至64歲的山地原住民。

50至64歲的身心障礙 ...JumptoNavigationJumptoMaincontent認識智總您在這裡首頁»認識智總»會訊»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介紹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介紹文/曾雅倫(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主任)壹、背景說明:  民國82年,臺灣地區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為7%,正式跨入人口高齡化國家(agingnation)的門檻。

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估計,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將於民國114年增加至20%,在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下,傳統由家庭承擔的照護功能漸趨式微,對於長期照顧的需求日益增加。

  政府部門對於人口老化所衍生的健康、照護、經濟負擔等問題的重視,推動的政策包括民國87年「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87~96年「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90~92年由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推動的「建構長期照護體系先導計畫」;民國93年成立「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該小組於94、95年進行五項規劃研究委辦案,96年4月行政院核定「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旗艦計畫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簡稱「長照十年計畫」)。

其中長照十年計畫為當今政府部門的施政主軸,預定挹注817.36億元,期在十年內建構社區化長期照護制度,著重照顧管理機制,強化居家與社區的照顧服務體系,提供優質而多元的服務項目。

此計畫設定之服務對象以失能老人為主,服務項目著重居家型與社區型服務。

民國97年,政府將「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列為重點施政項目,以期解決國內人口老化的問題。

 貳、長照十年計畫重點(行政院,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摘要本,民97)一、計畫目標  基本目標為「建構完整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

再訂六項子目標如下:(一)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為長期照顧服務原則,加強照顧服務的發展與普及。

(二)保障民眾獲得符合個人需求的長期照顧服務,並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四)建立照顧管理機制,整合各類服務與資源,確保服務提供的效率與效益。

(五)透過政府的經費補助,以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可負擔性。

(六)確保長期照顧財源的永續維持,政府與民眾共同分擔財務責任。

二、服務對象、原則及項目(一)服務對象  參考國內外長期照顧政策或計畫方案對於服務對象之探討,長期照顧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指日常生活功能受損而需要他人提供照顧服務者,但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快速性、資源開發的有限性、盡速推動的急迫性,及特殊群體之老化經驗不同,計畫服務對象包含:給付型態以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為主,現金給付為輔,並補助失能者使用,各項照顧服務措施為原則。

65歲以上老人。

55至64歲的山地原住民。

50至64歲的身心障礙者。

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依據上述服務對象之界定,推估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人口數,民96年為245,511人,99年為270,325人,104年為327,185人,109年為398,130人。

(二)服務原則給付型態以實物給付(服務提供)為主,現金給付為輔,並以補助失能者使用各項照顧服務措施為原則。

依民眾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補助;失能程度愈高者,政府提供的補助額度愈高。

失能者在補助額度內使用各項服務,需部分負擔經費;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

(三)失能程度分為以下三級:輕度失能:一至二項ADLs[1]失能者;僅IADLs[2]失能之獨居老人。

中度失能:三至四項ADLs失能者。

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ADLs失能者。

(四)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標準: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由政府全額補助。

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一般戶:由政府補助60%,民眾自行負擔40%。

(五)服務項目  本計畫涵蓋的服務項目以日常生活活動為主,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另為維持或改善個案之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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