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例(一二二):年薪十四個月薪爭議 | 年終 14個月 怎麼 算

因此有關工資如何計算部分原則上如果高過基本工資,則由雙方約定來判斷。

勞資簽約內容為月薪:新台幣30,000元/月(年薪420,000元/14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跳到主文勞資合作、利益共存調處勞資爭議、促進勞資和諧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公告欄位welcometo~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http://tyupgrad.miroko.com.tw/go/勞資合作、利益共存調處勞資爭議、促進勞資和諧Mar04Wed202015:17109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例(一二二):年薪十四個月薪爭議109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例(一二二):年薪十四個月薪爭議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個案摘要:勞方甲、乙、丙3人分別自104年11月、105年7月、105年11月受雇於A電商公司,資方於錄取聘任書載明年薪14個月、年終獎金依公司政策發放,勞方3人於108年11月先後離職,資方只給付勞方3人至終止契約日之工資。

勞方於109年1月請求資方給付約定年薪14個月之差額總計19萬元,惟資方主張勞方3人之薪資:除了每個月的正常月薪外,並保證加發2個月月薪的金額做為年終獎金。

而年終獎金的發放時間及對象是在農曆春節前仍在職之員工,勞方3人108年11月間即離職無權請求109年1月20日才發放之年終獎金。

 ■調查事實結果:不爭執事項:資方在「錄取聘任書」有關薪資及福利事項約定內容為:任用薪資:       (1)月薪:新台幣30,000元/月(年薪420,000元/14個月)(2)年終獎金:依據公司之政策決定發放。

(3)員工紅利:全體員工共享,由股東會決定發放方式。

   2.資方已給付勞方3人至終止契約日(108年11月)之薪資。

爭執事項:資方主張年薪14個月,實際上是含12個月的月薪及2個月年終獎金的年薪總額,是否有理由?調解結果:本件於109年1月31日上午召開調解委員會結果,資方同意依年薪14個月的比例,補 給勞方未足額給付之工資差額,調解成立。

個案解析:Q:勞工提早離職可以請求按比例發給該年應給保障年薪嗎?Q:勞工與雇主有約定每年發14個月之保障年資,雇主是否可以以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不發每年應發額外的2個月的工資?或勞工可以請求按比例發放嗎?A:此一問題,簡單來說,勞資雙方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則勞工可預期每年之工作報酬應為月薪*14,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是這麼說的:「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判斷給與是否具有經常性時,應由制度上,即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企業內勞動習慣、團體協約,是否已規定雇主有給與勞工之義務,而勞資雙方具有預見的可能性。

關於保障年薪和紅利問題,僅要含有保障性質,就屬於議定的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因此有關工資如何計算部分原則上如果高過基本工資,則由雙方約定來判斷。

勞資簽約內容為月薪:新台幣30,000元/月(年薪420,000元/14個月),該「14個月保障年薪」既然屬於勞工工作一年可預期之報酬,則14個月保障年薪」自然屬於勞動契約薪資的一環,則無論多出的2個月是以何名義發給,其性質都應屬於工資。

所謂「年薪」的涵蓋範圍依勞資雙方的約定,勞工每年的保證年薪14個月係屬工資,非如資方事後所主張之:勞方3人之薪資:「除了每個月的正常月薪外,並保證加發2個月月薪的金額做為年終獎金。

」  至於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無論勞工是否是非自願離職,只要雙方勞動契約終止,即應結算工資,在法理解釋上也應包括相關之給付應予結算。

勞工仍可以主張依照合約約定保證年薪,並要求公司依比例補足該一年的保證年薪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即係表明上訴人等每年皆領取12個月之月薪,及2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其實領金額即為14個月薪資無訛。

至於其中逾每年12個月部分之「2個月薪資」,無論其性質為上訴人所指之「薪資」或被上訴人所指之「年終獎金」,僅性質不同而已,並不影響上訴人等每年皆有受領該2個月薪資金額之事實認定。

」 同理,若雇主於「錄取聘任書」明訂保障每年年終獎金,雖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係屬於非因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不具備對價性且非經常性之給與,但若勞動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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