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由家屬照顧,可否請求看護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 家屬自任看護收據

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回首頁主任委員信箱常見問答網站導覽雙語詞彙EnglishSearch熱門: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首頁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律服務案例A+A-車禍受傷,由家屬照顧,可否請求看護費?發布日期:105-08-25資料來源:法規會案例摘要:某甲車禍受傷,醫囑日常生活須由他人照顧,某甲由其太太看護照顧,可否請求肇事者賠償看護費?研析意見: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外人看護之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核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部分,自得請求賠償。

惟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其看護費用尚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47號民事判決參照)。

(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分享點閱次數:7443最近更新日期:110-04-15回上一頁:::關於本會本會簡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信箱組織架構職掌與電話交通與位置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新聞資訊就業資訊採購專區活動訊息榮民節活動專區活動剪影影音專區退除役官兵代表懇談會專區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安養機構床位資訊重大政策年金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申辦表單下載常見問答主要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醫服務就養服務服務照顧退除給付一般服務國際聯絡廉政專區人事服務業務統計法律服務主管法規查詢訴願及訴訟服務國家賠償服務人權保障專區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法網相連資訊公開主管法令本會組織與職掌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會計報表會計制度請願及訴願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國家賠償事件統計政策宣導相關廣告行動服務發展現況行政透明措施專區立法院業務報告民營事業本會獎項專區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本會出版品本會宣傳品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檔案應用性別主流化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消保專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內部控制專區所屬機構服務機構安養機構訓練機構醫療機構農林機構相關連結本會相關連結會外相關連結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ODF開放文件說明網站Banner下載網站滿意度調查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52181789(自民國105-11-01起)更新日期:11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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