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 中華民國公債利率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EN公布日期:民國56年06月09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國庫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1條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2條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3條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4條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第5條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第6條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7條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第8條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9條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第10條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11條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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