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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科目會計科目為會計制度之骨幹,為適應公民營壽險業之共同需要,本制度會計科目原則上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頒「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暨行政院金融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所有條文無格式複製複製網址友善列印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修正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附件圖表:附錄一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會計處理.DOC附錄二保險合約會計處理準則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參考釋例.DOC附錄三遞延手續費收入與遞延取得成本之計算說明及參考釋例.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所有條文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1第一章 總說明第一節 本制度研訂經過國內保險業包括產物與人壽兩類,在政府遷台初期公民營機構共七家,為便於主管機關之統計分析與考核,早於民國40年訂定統一會計科目試行。

42年制訂銀行業統一會計制度時,以國營銀行中有兼營保險業務者,經將處理保險業會計事務之有關規定亦納入其中,至49年始單獨訂頒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

惟產險與壽險性質迥異,會計處理亦多差別,有分別制定會計制度之必要。

除「產物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已由財政部保險審議委員會組設編審委員會於73年擬編竣事外,壽險部分統一會計制度雖經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66年擬訂修訂稿一種,迄未正式頒行。

75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會計制度委員會,以協助國內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制度,財政部金融司特委請研擬「人壽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俾壽險會計更能適應業務經營與管理之需要。

會計制度委員會擬編預算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即成立「人壽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設計工作小組」積極推行,以顧問陳斯愷為召集人,並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會計處、金融司及證管會等主管機關暨國泰、新光、南山、台灣人壽、中央再保險等公司與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推派代表參加,鮑主任委員爾一、陳顧問奮、精算專家賴本隊及會計師朱立容、趙繼璧等亦參與指導。

76年5月28日召開小組第一次會議,分配制度擬稿工作及決定計劃進度;制度初稿於八月底完成,分送各顧問及委員審查後11月底根據審查意見修正,旋提會計制度委員會通過後印送財政部核備,財政部於79年12月29日以台財融第790400372號函頒行,自80年1月1日起辦理;並於88年1月6日以台財保第872729501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一次修正,自88年7月1日起實施;於92年5月30日以台財保字第0920028470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二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27日以金管保一字第09402136782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三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8日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2271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四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8月27日以金管保財字第09902509990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五次修正。

第二節 實施會計制度之目的會計制度係共同性質之組織共同採用,係供保險業作為處理各項會計及有關事務之通則,通常由同業公會釐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以便比較、分析及彙編各該組織之財務資訊或管制其業務,本制度通用於公民營壽險業。

惟本制度實施後,因公民營事業各有其經營方式及個別需要之會計制度,倘能提供與本制度相符之財務資訊,均可適用其自有會計制度,但向有關機關或同業公會申報時,則應提供基於本會計制度編製之財務報表,俾使各界得以客觀地分析比較各事業之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

第三節 本制度內容要點一、壽險會計之特質:壽險會計之基本架構雖與一般企業會計相同,惟由於壽險業務之特殊性質,會計方面亦有其特點:1.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以收到保險費為列帳基準壽險業務雖已辦妥承保手續,但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因此,以收到保險費為列帳基準。

2.負債無法正確計列一般企業之負債多係購用商品或勞務所產生,故可明確計列;壽險業之主要負債係保險給付,多須俟保險人死亡時始能確定,因而只可根據生命表以精算方法估列,並仍受實際死亡率與承保時預計死亡率所生差異之影響。

3.收入科目與費用科目之差額不能明確顯示損益來源,而須另作分析壽險業之主要收入為經營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而保險費率係根據各項保險費與保險給付相等之原則,按預計死亡率、預計資金運用收益率及預計營業費用釐訂,故其獲利能力繫於死亡率、資金運用收益率及營業費用之實際數與預計數之差異,而須另作利源分析,以瞭解死差益(損)、利差益(損)與費差益(損)等情形。

4.會計處理著重穩健壽險契約多為長期,平日所收取之保險費必須提存準備金作為將來死亡給付、滿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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