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56 相關法條 | 不動產買賣民法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第555 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民法EN第556條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

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民法(民國110年01月20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553條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第554條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第555條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公司法(民國107年08月01日)EN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第35條(刪除)第36條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商業登記法(民國105年05月04日)EN第9條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2條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者,則法定代理人為商業負責人,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登記時應加具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海商法(民國98年07月08日)EN第17條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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