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淨空法師:【想要找到工作、有好婚姻,念《地藏經》及觀音聖號卻未見效?】 【更新】2021/07/31。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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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題庫3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章節索引〉〉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70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9條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5865號令修正公布第87條條;並增訂第11-1、69-1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4)台衛字第06956號令發布本法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62120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4、19、24、26、30、32、36、69、88條條文;並增訂第87-1~87-3條條文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14910號令修正公布第8、9、11、13、14、18、19、21、22、24、25、27~29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2270號令修正公布第21、27、29、32、55、87-1、87-2條條文;並增訂第22-1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3970號修正公布第30、87-1至87-3條條文,增訂第87-4、87-5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71號令修正公布第64、82條條文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71號令修正公布第24、83條條文【原條文】9‧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18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24941號令發布第27、28、35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144186號令發布除已施行之條文外,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10‧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41163號令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75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交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第7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7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6、9、95、1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1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01號令修正公布第4、7條條文13‧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回頁首〉〉【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7第三章 保險財務 §17第四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27第五章 保險給付 §40第六章 醫療費用支付 §60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66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76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79第十章 罰則 §81第十一章 附則 §93【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立法目的及保險事故範圍)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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