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報淨值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 ,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目附檔:附件一:資產負債表.PDF附件二:營運活動表.PDF附件三:淨值變動表.PDF附件四:現金流量表.PDF附件五:資產負債表.PDF附件六:綜合損益表.PDF附件七:淨值變動表.PDF附件八:現金流量表.PDF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但長照機構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3條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會計事務,並依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4條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與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帳簿。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第5條長照機構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第6條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第7條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8條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條例、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結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九、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之損失。

十三、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與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率,及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之金額與支用情形;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十五、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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