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章節條文 ... | 非流動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編章節編章節條文友善列印編章節條文法規名稱: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醫事目附檔:附表一:資產負債表.PDF附表二:營運活動表.PDF附表三:現金流量表.PDF附表四:功能別費用表.PDF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三章財務報告編製第二節資產負債表第22條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如下: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資產。

(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

(二)暫時限制用途淨資產。

(三)無限制用途淨資產。

第23條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第24條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應收票據:指衛生法人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八、應收帳款:指衛生法人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九、應收捐贈款:指因捐贈人承諾贈與現金或其他資產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捐贈款必須有可供辨明之文件證明承諾之提出與收到之承諾。

(二)應收捐贈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捐贈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捐贈款,應單獨列示。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六)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捐贈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捐贈款之減項。

十、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捐贈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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