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w Content | 匯損計算

列報匯損「實現」才適用 ... 準則,若企業只因匯率調整而有帳面差額,不能計入損益,兌換損益必須為已實現的部分才能列報在當年度損益,並應附有明細計算表用以核對。

會員登入  l  訂閱專區  l  正體中文  l  简体中文  l  English首頁事務所簡介服務團隊服務據點最新消息服務項目商務中心員工專區人才招募聯繫我們最新消息列報匯損「實現」才適用(2016/3/8經濟日報)企業向國外進貨、銷貨,若因匯率變動造成虧損,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報為當年度的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此類兌換損益必須已經「實現」才可適用,企業不得只是依照帳面上的差額列報。

各國之間投資、貿易頻繁,常可見到國內企業以外幣作為收付工具,新台幣和外國貨幣的匯率一有變動,即會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若企業只因匯率調整而有帳面差額,不能計入損益,兌換損益必須為已實現的部分才能列報在當年度損益,並應附有明細計算表用以核對。

至於盈虧的計算方式,應該採取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來處理。

國稅局補充,企業向國外進、銷貨時,若有因入帳匯率和結匯匯率不同而產生的損益,應該列報為當年兌換損益,不該再調整進貨成本或是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日查核轄內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情形,該公司於2013年底仍有應付的外幣帳款高達300餘萬歐元。

後因匯率變動,甲公司自行計算兌換虧損為100餘萬元,將其列報為非營業損失。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截至2013年底,甲公司並未支付該筆貨款,換句話說,該筆申報的兌換虧損並未實現。

國稅局因此將該筆損失剔除,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7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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