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 醫院 看護費用 報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餘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照護費、伙食費 ...會員登入  l  訂閱專區  l  正體中文  l  简体中文  l  English首頁事務所簡介服務團隊服務據點最新消息服務項目商務中心員工專區人才招募聯繫我們最新消息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2016/4/11台灣新報)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又社會型態改變,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家中年邁之雙親因患慢性疾病又行動不便,於104年度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換言之,非屬醫療行為之生活照護費,則不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餘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照護費、伙食費及洗衣費,合計32萬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及處置費有包含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

案經A醫院說明一般護理活動,包含「日常生活護理費」及「照顧服務費」,該照護費即為處置費,並未包括醫療相關行為,如需開立醫囑或藥物處方則會協助門診看診,並另開立醫療收據,乙君入住期間並未有相關醫療行為之額外收費,該局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不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在案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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