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附約 | 三商 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條款

商品條款說明 ... 附約為一年期者,其每期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其需要,每年 ... 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IR/ HCR / SIR)法令公告商品條款說明調整「殘廢」、「失能」等相關用詞說明保險法107條保險法第107-1條一年期附約傷害保險失能等級表修訂重大傷病甲型乙型疾病定義差異客戶服務事項保費繳納注意事項保單審閱期實質課稅原則專區金融友善服務專區法定傳染病相關應變措施網路投保服務H7N9專區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事項保險商品專區高齡化商品微型保險海外度假青年打工保障型商品商品條款說明重要法令公告及保戶權益說明,提供您參閱。

法令公告商品條款說明調整「殘廢」、「失能」等相關用詞說明保險法107條保險法第107-1條一年期附約傷害保險失能等級表修訂重大傷病甲型乙型疾病定義差異客戶服務事項保費繳納注意事項保單審閱期實質課稅原則專區金融友善服務專區法定傳染病相關應變措施網路投保服務H7N9專區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事項保險商品專區高齡化商品/微型保險海外度假青年打工保障型商品首頁法令公告商品條款說明一年期附約一年期附約相關權益說明保險期間及續保(約)方式附約為一年期者,其每期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其需要,每年決定是否繼續繳付續保(約)保險費,以逐年使始該附約繼續有效。

一年期附約之類型健康險:保證續保,續約無虞三商美邦人壽常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IR/HCR/SIR)要保人得逐年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配偶年滿75足歲,或子女年滿23足歲、已婚,本公司不得拒絕其續保。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R)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該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其續保,最高可續保至75歲。

傷害險:短期契約,長期續保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ADDR/AMRR/DHIR)經本公司同意,並逐年收取續約保險費後,該附約得逐年繼續有效,最高可續保至75歲。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附加條款(TADDR)保險期間及續保(約)方式同「三商美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ADDR/AMRR/DHIR)」。

一年期附約與主契約效力關係一年期附約與主契約之保險費應一併交付,若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辦理。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一年期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且主契約停效期間,一年期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主契約因要保人申請終止或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一年期附約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健康險一年期附約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傷害險一年期附約效力則僅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相關資料各項商品完整內容,可詳見本公司網站商品專區介紹:健康險連結傷害險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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