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中央銀行>外匯目第4條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相關法條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中央銀行>外匯目第4條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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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第3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何者正確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之敘述何者正確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第3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