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專區 | 股利所得扣繳

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申報書,一 ...X訊息關閉x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專區>【扣繳申報專區】-申報作業:::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專區長照扣除額專區薪資課稅專區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專區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房地合一專區綜合所得稅健診中心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扣繳申報專區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說明專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個人課徵基本稅額證券交易所得稅專區行動支付專區:::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扣繳申報專區】-申報作業(一)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所轄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二)股利憑單申報 1.營利事業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予居住者股東,自87年1月1日起無需辦理扣繳,惟仍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並向所轄稽徾機關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2.凡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申報書,一併向所轄稽徵機關彙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3.依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01號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及第126條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於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扣繳單位應依分配年度選擇適用「限分配日於103年12月31日以前之盈餘」或「限分配日於104年1月1日以後之盈餘」專用之憑單。

更新日期:108-11-13關閉公告訊息重大政策新聞稿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稅務行事曆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專區機關介紹關於本局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聯絡資訊所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法定項目業務資訊查詢出版品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服務園地民意交流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台個人化資訊服務檔案應用下載專區網站服務主題專區外僑個人綜所稅稅務專區行政專區分眾引導區數位專區相關連結國內稅務機關連結國外稅務機關連結其他相關機關其他施政主題分稅導覽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貨物稅期交稅證交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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