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 布蘭特原油交易時間

各交割月份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為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ICE Futures Euro pe Brent Crude Futures)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英國 ...法規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公布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29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第一條為維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規則,俾保障本契約交易之安全與公平。

第二條期貨商從事本契約交易業務,除依期貨交易法暨相關法令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章則、公告及函示等辦理。

第三條本契約之中文簡稱為「布蘭特原油期貨」,英文代碼為BRF。

第四條本契約之標的為二百桶(三萬一千七百九十七點四六公升)「布蘭特原油」(BrentCrudeOil)。

第五條本契約之報價以一桶為單位,採新臺幣報價,最小升降單位為每桶零點五元。

每一升降單位之價值為新臺幣一百元。

第六條交易人得於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將原買進或賣出數量之一部或全部,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或買回,以了結契約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契約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交易時間如下: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到期月份契約之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僅交易至上午三時三十分(若遇英國夏令期間(BritishSummerTime)或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FuturesEurope)因配合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DaylightSavingTime)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上午二時三十分)。

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因故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告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暫停交易、恢復交易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方式比照本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若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第八條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接續的一個六月及一個十二月,共五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

各交割月份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為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ICEFuturesEuropeBrentCrudeFutures)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英國倫敦時間下午七時三十分(若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因英國與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不一致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英國倫敦時間下午六時三十分)。

前項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交易日為到期交割月份前二個月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最後一個營業日;若遇聖誕節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或新年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則再提前至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

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調整最後交易日時,以其調整者為準。

第一項最後交易截止時間若遇非本公司盤後交易時段預定開盤或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致本契約於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未能開盤者,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不調整。

但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影響市場公平、公正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本契約最後結算日為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ICEBrentIndexprice)公布日之次一營業日。

但因不可抗力、情事變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影響市場公平、公正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前五項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截止時間、最後結算日、交易開始時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第九條本契約之買賣申報,除另有規定外,以電腦自動撮合。

本契約之撮合方式,開盤採集合競價,開盤後採逐筆撮合。

第十條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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