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 | 追溯日定義
但本公司對「 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 ... 第三章、一般事項第五條(名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公發布日:民國95年10月16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591號法規體系:保險局/財產保險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產品責任保險保單條款保險人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茲經要保人投保後開之產品責任保險,並依照約定繳付保險費,本公司同意在後開之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依據本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業已瞭解並同意本保險單及其所載之基本條款、特約條款、批單及繳存本公司之要保書、詢問表,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份,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基本條款第一章、承保範圍第一條(承保範圍)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賠償金額之限制)依據本保險契約之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各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如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以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第二章、不保事項第四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三、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十、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一、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
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
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 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 、清理、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五)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 加保者不在此限。
(六)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七)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八)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不在此限: 1.石綿(Asbestos) 2.多氯聯苯(PCB) 3.尿素甲醛(Urea-ormaldehyde) 4.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ofanykind) 5.乳矽膠填充物(Humanimplan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業已瞭解並同意本保險單及其所載之基本條款、特約條款、批單及繳存本公司之要保書、詢問表,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份,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基本條款第一章、承保範圍第一條(承保範圍)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條(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賠償金額之限制)依據本保險契約之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各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如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以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第二章、不保事項第四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三、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十、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一、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
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
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 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 、清理、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五)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 加保者不在此限。
(六)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七)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八)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不在此限: 1.石綿(Asbestos) 2.多氯聯苯(PCB) 3.尿素甲醛(Urea-ormaldehyde) 4.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ofanykind) 5.乳矽膠填充物(Humanim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