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台財保字第0920702788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93年9月27日保局三字第09302015660號函准備查修正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28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3年8月26日金管保綜字第10302093142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4年3月16日金管保綜字第1040001834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4年9月4日金管保綜字第1040008714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5年9月26日金管保綜字第1050008597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管會107年3月7日金管保綜字第1070104175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金管會108年6月21日金管保綜字第1080109466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一條(目的)本自律規範之目的在於發展保險電子商務,建立活絡有序之電子商業環境,經由本規範之確立,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

第二條(遵循宣示)保險業經營保險電子商務,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規範內容應揭示於保險業之網頁,保險業應宣示遵守本自律規範;並提供與主管機關網頁超連結,方便消費者查閱相關監理資訊。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本自律規範所稱保險電子商務包含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三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證後於網路上辦理。

第三條(廣告與宣傳之規範)保險業從事保險電子商務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一、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應承諾不刊登色情、暴力或違法之廣告。

二、網頁廣告內容應具體、明確、禁止誇大或過於抽象。

三、應對其他保險同業廣告之創意予以尊重,並承諾不侵害智慧財產權,同時杜絕抄襲行為。

四、承諾拒絕以不實之攻擊做為廣告內容,同時不利用廣告遂行不公平競爭。

五、在寄送電子廣告郵件時,為尊重消費者之自主選擇權,應明白向消費者揭示中止方式;一旦消費者要求停止寄送時,即應立即中止電子廣告郵件之寄發。

第四條(保險業資料之提供)保險業應於網站揭露各項營業資料,以利消費者辨認,進而建立交易安全信心。

保險業揭露之各項營業資料,至少應包括:公司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部門負責人姓名、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及其他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應向消費者揭露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及資本額。

第五條(完整提供交易條件資訊)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時,應於網頁完整提供消費者交易條件相關資訊,其揭示應以明顯且消費者易於取得之方式辦理。

保險業提供之交易條件資訊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參考價格、種類及性質。

二、消費者應支出之費用項目與金額。

三、要約與承諾之傳送方式、生效時間、要約有效期間、契約成立時點。

四、付款時間及方式。

五、服務提供之內容、方式與時間。

六、消費者得終止或撤銷契約之時間、方式與限制,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七、網路上之目錄提供或線上服務如需付費,需明白向消費者揭示。

八、消費者抱怨及申訴管道,例如: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或線上諮詢服務台。

九、可選擇之付款方式及安全交易機制。

十、隱私權保護政策。

十一、消費者確認購買保險商品時,於保險費繳付後保險業應賦予序號以資連繫查詢;惟保險業仍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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