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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新要保人為外籍人士者,請一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如居住於本國者一律須檢附居留證文件影本。

註3:若原要保人死亡需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並由原要保人所有法定繼承人出具同意書,推舉其中一人為新要保人,且新要保人需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註4:投資型商品(包含變額萬能壽險及變額年金)保險單若更換要保人,需檢附新要保人簽立「委託辦理結匯額度查詢暨結匯授權書及同意書」及「投資風險屬性問卷」。

註5:要保人由個人改為法人或法人更名或合併時,需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或類似權力文件之真實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註6:法人負責人更換時,需檢附法人變更登記事項卡。

註7:原要保人已於保險單中附加豁免保險費附約,請一併填寫申請書終止該附約;新要保人如須加保豁免保險費附約,請參閱「附約加保或提高」。

註8:受託人持「委託書」親臨櫃檯辦理時,請檢附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櫃檯人員核對身分。

 作業規則要保人變更後,本保險單上要保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由新要保人概括承受。

申請書上的新要保人資料(與被保險人關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國籍、職業及職位)及變更原因需填寫清楚,且須檢附原要保人及新要保人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應符合保險利益,且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同意才可辦理。

另經評估如有必要時,將請新要保人檢附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另受理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將電訪原要保人確認辦理之真意。

變更要保人如未重新約定受益人、住所或收費/通訊地址及繳費方式,視為同原要保人約定;但新要保人有投保本公司紀錄者,則其住所地址同最近投保保險單所約定之住所地址為原則。

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本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請留意以下事項:壽險、年金險(即期年金除外)、投資型保險或其他具有保單價值商品之新要保人,須同時檢附「個人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暨同意書」、「宏泰人壽實體保戶FATCA暨CRS身分確認聲明暨同意書」及「宏泰人壽CRS具控制權人自我證明文件」,並填寫及勾選相關事項。

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者請一併簽署申報同意書。

如新要保人符合FATCA稅務居民身分或美國指標之一,請同時檢附相關身分之徵提文件(「W-9」、「W-8BEN」或「W-8BEN-E」等)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參閱填寫範例身分證明文件類別如下:A.個人保戶:指自然人或企業社/商行負責人之身分證、居留證、護照、出入境許可函或我國國稅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B.法人保戶:指法人依法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

[註]美國指標如下:(1).出生地為美國。

(2).具有美國電話。

(3).具有美國居住地址或通訊地址。

(4).代理人所出具文件具有美國地址。

(5).要保人曾被註記為美國人士。

(6).要保人持續指示將資金轉入位於美國的帳戶。

如要保人FATCA身分於契約有效期間改變者,須主動於30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提供相關文件以辦理身分變更。

要保人由自然人改為法人/寺廟/企業社(非法人機構、組織)或法人/寺廟/企業社(非法人機構、組織)更名或合併時,依洗錢防制法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請同時填寫要保單位全名(企業社須增填投保當時負責人全名、統一編號、所在地址、電話(不可為手機號碼)。

以法人或寺廟為要保單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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