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固定資產8萬含稅

為財政部79年8月30日台財稅第780458461號函所明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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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您好~我想詢問以下案件進項金額是否可扣抵:A集團訂定該企業員工若服務滿規定年限則發放記念金幣做為獎勵,A集團購金條1000元(免稅)加工成金幣之加工費50(不得扣抵)總計1050元,將其1050元之金幣開立發票,稅外加總計1103(1050*1.05%)向子公司B公司請款,金幣由B公司發放給B公司之員工,請問..B公司收到集團A公司開立之代收代付發票是否可做為進項稅額扣抵,開立扣繳憑單給員工之金額應為1050還是1103PS:請以Mail方式回覆..謝謝~一、關於台端購買金條發放予員工開立扣繳憑單乙案,按「本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扣繳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適用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計算」、「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9條之1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故本案公司開立扣繳憑單給員工之金額應為1,103元。

二、另有關B公司收到集團A公司開立之代收付發票乙節,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稅罰則請教_如果買方是一營利單位但卻不需要其某一供應商所提供之發票,但這供應商在某個事件中被舉發出逃漏開立統一發票的事實.問題一:其共應商漏開發票的罰則該如何計算;問題二:買方是其供應商漏開發票的對象之一,他有權可不要廠商開立的發票嗎?如若無權,是否有觸法之嫌?罰則為何?問題三:如若本檢舉案經察證屬實後,該檢舉人是否有獎金可領?如何計算?如買方無權拒收廠商開立之發票而需罰款,其所交之罰款,是否有提撥部份做為供應商逃漏稅一案中,檢舉人獎金之用?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如涉及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

每一檢舉案件所提供之具體違章事證,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違章漏稅屬實,裁處罰鍰確定、行政救濟確定,且受處分人繳清罰款後,得以罰鍰20%作為檢舉獎金(獎金最高不得超過480萬元)。

營業稅連續對個人開出10幾張銷貨發票是否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想請教對於營利事業人就針對同一商品開出24張統一發票給同一個人,是否會有違反相關規定或須負相關責任,煩請不吝賜教,謝謝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依前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實際交易事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國際貨運承攬業的課稅問題您好,我想要請教關於一家國際貨運承攬業在台灣子公司的稅務相關問題,因為我們在各個國家都有關係企業,假設我們在台灣的客戶要送件至日本,客戶在台灣付錢,貨運送到日本後,要請位於日本的關係企業協助送至客戶交待應送達的日本地點。

而我們在台灣收取的貨款就要依比例拆分給日本的關係企業。

反之,日本方面若有業務來台灣也要依比例拆分收入給我們,請問關於這二方面的收入在台灣應如何申報營業稅??一、公司代客運送出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及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銷售額,如取得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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