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駕駛人傷害險(機車)理賠問題 | 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PTT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注意:MY83保險網不支援InternetExplorer,為了確保良好的服務體驗,建議您使用其他瀏覽器,例如GoogleChrome、Firefox、Safari、MicrosoftEdge。

yuchien富邦產險駕駛人傷害險(機車)理賠問題是這樣的~小弟在上個月騎車出遊的時候不慎摔傷,本身有保富邦的駕駛人傷害險有報案事故單、收據、診斷證明等這邊都沒有問題後來回醫院照X光,看片子的時候醫生說我某根肋骨龜裂有註明在診斷證明書中 (閉鎖性骨折)但在申請理賠時,某客戶服務部門的專員來處理我的案件但是他說骨折這個部分不理賠,理賠金額下來果然只有實支實付的部分我翻了翻合約書,當中有說明到骨折的給付標準,應該沒什麼問題不保事項我也都沒有違反詢問那位幫我服務的專員他的回答是:骨折表是適用於強制險範圍,我要出險的部分是駕駛人傷害險,所以不理賠我去申請保險的時候有帶保險條款,問他是哪一條說明不賠他指出:貳、富邦產物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第二條 理賠範圍及標準               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其中的第二點、給付標準: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下略)因為強制險是車禍雙方互相求償,也就是說強制險事賠對方的 (多方車禍而言)而駕駛人傷害險的給付標準是比照強制險,所以不理賠。

可是這理由我怎麼看就是呼嚨我的感覺,我也知道強制險是賠對方的阿,所以才保了駕駛人傷害險來保障單一事故,讓理賠標準適用強制險的條款照理說骨折應該要理賠阿,結果不賠?不知道是我有理解錯誤的地方,還是保單條款遺漏了哪個地方沒有看到,不理賠的理由是依據專員的說法嗎?理賠駕駛人傷害險產險富邦產物72013-03-2115:30共7則留言賴建宏保戶強制險本來就沒有骨折津貼了,(通常意外險才會有)醫療費用原則上是20萬內實支實付(收據)所以駕駛人傷害險當然沒有賠骨折買張產險公司出的意外險吧,通常保費都比較便宜,也接受副本理賠缺點是沒有保證續保(就是賠太多保險公司有權力不再讓你保了)2013-03-2116:56讚不滿留言鄭淑貞保險業務員未知區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條款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

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一、 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

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條款中並未載明有理賠骨折的項目且各項圴為實支實付  所以只賠收据是沒錯的2013-05-0310:11讚2不滿留言鄭淑貞保險業務員未知區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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