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45-1-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業完納一切稅捐分派盈餘時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 ...列印時間:110/05/3010:06:::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145-1條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命其提列。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生效之次一會計年度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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