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 | 代位求償權意思

代位權(英語:subrogation,德語:Surrogation,法語:subrogation)乃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 ...代位權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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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英語:subrogation,德語:Surrogation,法語:subrogation)[1]乃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例如A君欠B君五萬元,C君欠A君五萬元,A君如無其他財產而又怠於行使其對C君之權利,B君得代位A君而行使其權利,請求C君清償。

目錄1行使代位權要件2相關法規2.1中華民國(臺灣)2.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3參考文獻行使代位權要件[編輯]保全債權:代位權必須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性,債權人才可以行使。

亦即債權人有不能受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始得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目的在維持各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該債權人本身之債權縱另有特別擔保(例如抵押權、質權等),亦不妨行使代位權。

須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債權人之行使代位權,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例如申報破產債權之行為)。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對於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而債權人之債權,即有消滅或者喪失的現實危險,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也就產生不利影響。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則不得代位行使,例如扶養請求權即不得代位行使。

相關法規[編輯]中華民國(臺灣)[編輯]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編輯]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3]參考文獻[編輯]^頁88,《法律百科全書IV民法》-代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978-957-41-5160-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18-11-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18-11-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20).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代位權&oldid=63255045」分類:民事財產法法律術語隱藏分類: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含有英語的條目含有德語的條目含有法語的條目導覽選單個人工具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命名空間條目討論臺灣正體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查看閱讀編輯檢視歷史更多搜尋導航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說明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工具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固定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列印/匯出下載為PDF可列印版其他語言AfrikaansБеларускаяБеларуская(тарашкевіца)ČeštinaDeutsch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Françaisעברית日本語NorskbokmålPolskiРусскийSvenska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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