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 ... | 解除買賣契約

法規名稱:, 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98 年04 月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契約解除之日起算公發布日:民國98年04月02日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法規體系:財政部賦稅署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如何認定一案,請參照本部98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1290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98/04/02台財稅字第09804009190號函)附件:財政部98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1290號函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起算點如何認定一案。

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又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略以:「……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

」準此,本案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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