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 | 看護補助高雄

三、補助對象;需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 ...目前線上:697人,瀏覽人次:601635077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計畫時間:中華民國089年06月21日所有條文一、依據:內政部社會救助經費補助分配事宜會議決議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因重傷病住院治療之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戶市民獲得妥適之照料及減輕家計負擔。

三、補助對象;需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之部份補助之。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暨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土地及房屋等價值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第二項所稱一定數額係指依據內政部訂頒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四、補助標準:(一)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基本要件(參閱附件),並需僱請專人看護者:其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輸尿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十二指腸炎、肝硬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膀胱炎、尿道炎、尿道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壓性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併發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除外)及踝之外傷等及其它全民健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二)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年度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年度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五、申請程序:(一)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1.全戶戶籍謄本。

(列冊低收入戶暨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2.國稅局全戶所得稅暨不動產證明。

(列冊低收入戶暨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附)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之須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

4.看護費收據正本。

(需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如由外籍看護工看護者,須附護照影本,並預扣二十%所得稅。

5.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其餘補助對象免附)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身心障礙者需附)各區公所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規之規定,調查初審後,陳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複審核定。

(二)本局委託收容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應由該機構代為申請。

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

(三)本市遊民收容所收容之遊民,得由收容所代為申請。

六、本計畫之醫療院所係指政府指定之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七、本計畫補助病患呈長期慢性病應轉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卻仍住醫院者,不予補助。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當月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本局得予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費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九、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並申請內政部補助款支應。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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