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 | 高中社團活動保險

依教育部109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主要保障內容涵蓋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障、失能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免繳保費學生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行政網行政網首頁校長室教務處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特教組實驗研究組學務處訓育組社團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健康中心總務處輔導室圖書館服務推廣組資訊組教官室人事室會計室組織架構業務職掌北一網站首頁學務處訓育組社團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健康中心510-訓育組最新公告彈性學習教師研習文藝獎榮譽獎班級幹部班聯會綠園護照校內競賽校內活動學生團體保險服務學習表件下載首頁>學務處>510-訓育組>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    為使「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制度更加完善,並讓學生獲得更好的保障,教育部近年來經與產官學各界會議研商,陸續完成學保條例訂定與三項子法審訂及公告,109年8月1日起,學保改制為「政策型保險」。

    依教育部10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主要保障內容涵蓋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障、失能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免繳保費學生)、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集體中毒慰問金等多重保障。

109學年度起的「學保新制」重點摘要如下:1.政府負擔盈虧,保險公司則提供學保相關服務(如承保作業、代行收取保費、代行理賠給付)。

2.若有理賠爭議,政府委由專責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負責協助調處。

3.經濟弱勢(低收、中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未達500元之醫療理賠,可依條款給付。

4.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5.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人之順序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6.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7.流產或分娩及其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過去列為不給付的除外項目,新制則可以申請理賠。

    ※如有相關學保問題可來電詢問,電話23820484#511序號標題資料群組日期點選次數1【轉知】慎防不肖業者以不實文宣廣告招攬代辦學生保險理賠及並以此索取學生個人資料學務處2021-05-282【公告】教育部廢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學務處2020-08-253【轉知】10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兒團體保險之各學期應繳納及政府補助保險費學務處2020-08-254【公告】109學年度「學生(童)團體保險」承保廠商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學務處2020-08-215國泰人壽學生保險專區學務處2016-04-06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臺北市中正區10045重慶南路一段165號,TEL:02-2382-0484TaipeiFirstGirlsHighSchool|No.165,Sec.1,ChongqingS.Rd.,ZhongzhengDist.,TaipeiCity10045,Taiwan(R.O.C.)對於網頁內容的任何問題,請寫[電子郵件聯絡我們]或撥[校內分機]|©網站著作權聲明/本站使用正體字/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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