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 儒道法學部落格:: 隨意窩Xuite日誌 | 財務會計最主要目的是

會計的主要功能,可以確定收支及盈餘狀況,使相對人了解企業在特定期間內之獲利情況[1]。

財務會計(亦即企業會計)有關企業利益之計算,即主要以保護投資人及 ...儒道法學部落格以儒家及道家思想研討法學,分享法學讀書心得與人生哲學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11126111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稅法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                                     陳清秀   100.2.15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一、           概說   會計的功能在於表達企業的財產以及負債資訊,因此可以使企業發現其事實上存在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經營成果(自我資訊功能),而對於企業的股東(包括投資大眾)具有意義,同時也可以使債權人估計其債權履行之可能性。

會計的主要功能,可以確定收支及盈餘狀況,使相對人了解企業在特定期間內之獲利情況[1]。

財務會計(亦即企業會計)有關企業利益之計算,即主要以保護投資人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為主要目的,其估計可較為保守。

而稅務會計在計算企業之實際上盈餘時,以課稅所得作為經濟上負擔能力之指標,以及稅捐負擔可能性之指標,以把握「全部的實際上盈餘所得」以及實現合法的、公平課稅原則為目的[2]。

稅法也有其自己的目的性價值標準,而為稅務會計所必須取向遵循之標準。

對於稅務會計的要求,亦即其支配原則包括[3]:1.課稅合法性原則:有關所得的計算,涉及課稅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2.量能課稅原則。

3.課稅平等原則:有關課稅所得之計算,營利事業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群體比較,應符合公平待遇原則。

又那些收入及費用支出,應予列帳記載,在商業會計上雖授權商人選擇,但稅法上則不應由商人任意決定,以維護公平課稅原則。

4.法安定性與客觀性:客觀性規定以及簡化規定,乃是為防止人為的操作盈餘計算所必要。

商人不得任意自己決定何種所得被納入課稅範圍以及自行決定稅額高低。

同樣的也須保護商人免於稽徵機關任意課稅。

如果推估價格不可避免,則也必須以法律界定納稅義務人的裁量餘地範圍。

例如使用折舊方法,商業會計法給予商人廣泛的選擇裁量空間,稅法應詳細的加以規定。

二、營利事業課稅所得之計算:企業會計(或財務會計)準據主義   (一)企業會計準據主義   日本法人稅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法人之收入及費用金額之計算,應按照一般認為公正妥當之會計處理基準,計算之。

在此,所謂「一般認為公正妥當之會計處理基準」,乃是相當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觀念,亦即指參照一般社會通念上,被評價為公正妥當之會計處理基準,可謂是具有客觀的規範性之會計原則。

其內容包括:企業會計原則及其註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商業會計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以及依據此類特別法律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等,另外也包括已經確立之會計慣例,但均以可認為公正妥當者以及原理的、基本的事項為限[4]。

   亦即為簡化統一法人所得之計算,有關法人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按照企業利益(所得)之算定技術,以企業會計為準據行之。

此即所謂「企業會計準據主義」[5]。

因此,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二者在制度上固然可能個別獨立,但由於法人利益與法人之所得具有共通觀念,因此稅法為避免重複工作,乃採取「企業會計準據主義」。

   此種稅法上連結財務會計(商法上企業利益)之理由,主要基於實用性以及簡化作業之考慮(Vereinfachungsregelung),企業不必製作兩套帳本,以表達其盈餘狀況。

且此種企業會計準據主義,必須植基於財務會計之目的與稅務會計之目的,均在於可以正確衡量稅捐的負擔能力作為共同目標[6]。

當然,在此乃是以信任商人在計算所得時,不會人為的進行操控其可變動的因素,以致發生不利於課稅的作用。

   我國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前項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在內。

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依商業會計法第13條規定訂定)第2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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