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移 轉 未上市或 上 櫃公司股票之價值以 國 稅局核定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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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得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Q2: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A: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是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Q3: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A: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民法第1174條)(84.7.19.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Q4: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Q5: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A: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擇1)各乙份。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繼承系統表乙份。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准予代位申繳之民事裁定。

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

繼承人係未在我國境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申報,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辦理申報。

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如土地登記謄本),而這些證明書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載有死亡日餘額之集保存摺影本。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後編製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申報信託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受領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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